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4日,被告人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尹某姣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二人交往过程中,徐**通过借钱后归还、在抖音直播间给尹某姣刷礼物、谎称在四川成都投资面馆及炒比特币等手段,使尹某姣误以为其有经济能力。2024年4月3日后,徐**隐瞒其网上虚拟投资失败无还款能力的事实,编造炒比特币平仓补仓用款、提现需交保证金、帮朋友退赔挪用的公款等理由,多次向尹某姣借钱,骗取尹某姣钱款共57173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秦*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了该案系被害人报警而来。
2.刑事判决书证实了2019年8月29日徐**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3.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电子凭证、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了尹某姣给徐**转款情况。
4.借条证实了徐**向尹某姣借款215万元用于资金周*,借款期限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5月22日。
5.支付宝、微信转款统计表等证实了尹某姣与徐**资金往来情况。其中尹某姣支付宝亏损533538元、微信亏损38200元,总计571738元...(本文书还有4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