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于**与被上诉人任**、山东鹤鑫*********(以下简称鹤鑫钢结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依法作出(2007)长民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赵*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鲁济检民(行)监(201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作出(2019)鲁01民抗****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再审。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19)鲁0113民再****号民事判决。赵*、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文书还有10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