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库尔勒某********(以下简称库尔勒某建设公司)、库尔勒某*************(以下简称库尔勒某建设公司某县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刘**、新疆某建*********(以下简称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3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我在原审中出示的证据充分证明我是某县某乡某村**号年道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我提供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土石方运输合同》《圆管涵购销合同》、微信朋友圈施工照片均证实我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我提供的某村委会《证明》及某村民、租赁机械的人员、项目现场监理人员的证言均证实我对某村道路工程进行了施工。二、原审法院以另案中当事人...(本文书还有2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