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赵**、李**在本县隆治乡多次开设流动赌场。期间,赵**负责组织参赌人员、场地、赌具,并向参赌人员抽头,李**负责在赌博场内摇骰子,事后赵**给予李**一定报酬。同年11月5日,民和县公安局民警在隆治乡李家村当场查获该赌场内以丢骰子的方式进行的赌博活动,现场查获赌具碗1个、铅制锅1个、骰子31颗、赌资81965元。经查,参赌人员累计达到20人以上。
另查明,民和县公安局扣押赌资81965元、口径为46厘米的铅制锅一个、口径为19厘米的瓷制碗一个、口径为14厘米的瓷制碗一个、骰子31枚、蓝色单肩小包一个,后随案移送至本院。
再查明,被告人赵**于11月11日至民和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审理期间,被告人赵**预交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预交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终止侦...(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