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炎*********(以下简称炎力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品*********(以下简称品证公司)、彭**、彭**、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o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市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市品*********、彭**、彭**、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炎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品证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914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879.87元(以尚欠货款91460元所对应的铝锭吨数(91460元/单价22元=4.157吨)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月每吨铝锭单价增加500元计算(即4.157吨×56天×500元/30天),暂计至2022年5月11日);2.判令被告品证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彭**、彭**、陈**对品证公司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持有的机器人电柜(煜豹高速机器人)...(本文书还有3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