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王*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1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款项1,0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相识3、4年左右。2019年,双方合作经营案外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20年10月,被告向原告提议共同出资收购案外公司“丽都股份”ktv,收购意向金为2,000,000元,如收购未果,意向金全额退还。原、被告商某分别出资1,000,000元,原告将其出资的1,000,000元转账给被告,由被告一并支付给案外公司“丽都股份”ktv的出售方。后收购未果,被告拒绝返还原告出资的1,00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经过无异议,确系收到本案系争款项1,000,...(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