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7月17日本院组织被告进行质证时,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置换合同向原告交付房屋或支付相应价款954800元,并承担违约金47740元,共计10025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车房置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县第a5-1-170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县的住房两套共作价943443元与原告的北汽威旺s50乐动尊享型16款汽车2台、2011年别克君威2.4l1台、传祺gs5周...(本文书还有3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