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某**(以下简称为:某**)、第三人某**(以下简称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两次审理,于2023年6月28日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后,因原告申请追加某**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第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工程款46725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排水沟施工合同”,依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操场排水沟工程进行施工,总工程款为46725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9月依约完成了...(本文书还有3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