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家具****、康**与被告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家具****、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家具****、康**共同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加工制作费用121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遂川专业的门窗、衣橱安装制作公司,被告刚好需要购买装饰柜。2021年10月下旬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板材进行加工制作所需的装饰柜、衣柜,原告欣然答应并进行加工制作。2021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米瑞全屋定制销售合同单》,该合同约定:(购货方):木佬头邓总,电话:13*****2252,送货日期:2021年11月1日,地址:自己拿走,(供货方):某某家具****,商...(本文书还有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