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阮**、刘**与被上诉人任**、厉**、任**、西宁金座*********(以下简称金座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阮**、刘**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任**、厉**、任**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任**、厉**、任**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没有查清任**的不动产权证是通过什么手段取得的,是出于什么目的不告诉上诉人办证的事实,二人关系甚好,任**办理产权证时若有与原始分割图不一致时应该告知上诉人,经上诉人同意后才可办理。金座公司明知上诉人购买的房屋具体位置,却在欺骗隐瞒,让上诉人补交余款;二、《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无权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三、若法院确认了任**的不动产权证,那么金座公司就存在**房二卖的行为,对此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应由金座公司承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任**、厉**、任**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本文书还有4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