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泉州市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泉州市洛********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第1183944号“**郎”商标、第651**号“**郎”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排查并删除、屏蔽、断开载明有涉案侵权产品的网页信息、产品销售链接,并销毁现存侵权产品和标识;2、判令被告泉州市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泉州市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87年,系一家生产、销售“**郎”品牌服装的著...(本文书还有2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