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租赁原告挖机期间,挖机被扣押的损失暂定3万元、拖车费用2000元、拉土费用38车每车40元1520元,合计33520元。2、本案件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份被告通过介绍租赁原告挖机拉土,每车土40元,完成被告所承揽的拉土工程。开工第一天上午共拉26车,第二天上午刚拉12车挖机被扣,原由系非法运土,扣留期间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2月22日。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尽快要回挖机,否则会影响自己的业务损失,被告一直在推脱,说挖机被扣留自己无责任,挖机被扣留了两个月之久,原告为此损失数万元,为此原告认为被告告租赁原告的挖机,在出租期间被无故暂扣,导致原告经济受损,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起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挖机在扣留期间的损失诉求...(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