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靖江某公*(以下简称“香港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刘*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刘*在起诉时申请追加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在本案庭前会议中,刘*、香港某公司均确认香港某公司已被解散,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查阅相关判例,在香港登记设立的公司被解散后,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向各方当事人予以释明,各方均无异议,故本院不将香港某公司列为本案当事人。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4月20日、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香港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本文书还有12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