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晚乘坐被告南航公司航班从武汉飞往珠海,于2019年7月31日凌晨到达珠海机场。原告下机后,在机场的到达大厅拐弯处摔伤,后被送往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治疗。
根据事发时的视频显示,原告当时从拐弯处走出来,抬头并匀速正常往前直行,拐弯后向前走了六步左右后摔倒。
案外人翁**出具证人证言,其陈述当时原告摔倒的拐弯处有面积较大的积水且未铺上地毯,当时曾问现场保安,为何地上有这么多水,保安回答因空调漏水,地毯太湿就拿掉了。
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2日在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髌骨骨折(右侧),产生医疗费3330.62元,医嘱载明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一人。被告珠海机场向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支付了原告的住院押金3000元。
后原告回到武汉治疗,于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5日在武汉市第四医院住院3天,产生医疗费4376.58元,医嘱平衡营养、留陪一人、病休...(本文书还有3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