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广东分**、上诉人某衡阳支**因与被上诉人肖**、李**、吴**,原审被告许**、某运输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3)湘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广东分**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某广东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从交警队调取的笔录可以看出吴**在明知挂断电缆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应认定为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某广东分**无需承担赔付责任;吴**所载货物明显超高,且吴**有吸毒史,其并未报案处理,导致事故发生时其是否毒驾无法查清,因其未报案导致事故成因是否有拒赔、免赔状态无法查清的,保险人某广东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二、一审法院对电缆挂断的原因未查清,影响案件的责任划分,请求追加被告调查事故原因。...(本文书还有3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