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田县机*********(以下简称青田后勤公司)与被告青田中盈********(以下简称青田中盈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共计171264.91元及其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3日,被告青田中盈公司与青田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现名称为“青田县国有资...(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