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结婚彩礼款1178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29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4年1月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未领结婚证。2024年3月8日,被告提出分手。因本人为结婚而支出各项费用117860元,现要求予以返还。
熊*辩称,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支出金钱等消费行为如手机、小额转账均不应属于彩礼范畴,不属于返还范围。原、被告无法最终办理结婚登记,系原告隐瞒患有疾病所致,原告存在过错,其主张返还,缺乏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彩礼的范围,本院对上门定亲张...(本文书还有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