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月旭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0日以微法庭形式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同年4月6日,本案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裁定中止诉讼。同年5月23日,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后于同年8月10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23,471.45元;2.被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7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5,765.11元;3.被告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工资2,043.63元事实和理由:首先,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曾从事销售工程师岗位工作,每月工资为5,500元,另有绩效和提成原告于2019年6月升职为仪器销售主管,工资亦调整为8,500元底薪、3,500元绩效、餐补,年底有年终奖原告于2020年11月怀孕,被告随即开始为难原告且未经原告同意于2020年11月对原告进行强制降薪;原告因妊娠期身体不适,医院主治医生开...(本文书还有4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