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中国太平*******************(下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23330元、车辆施救费6000元、公路路政设施赔偿款15223元,以上共计144523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系黑ca××**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2021年4月10日7时5分,原告驾驶黑ca××**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东汪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9公里100米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翻入道路左侧沟内,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和公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宁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在此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支付车辆施救费6000元、公路路政设施赔偿款15223元。原告将车辆送至东宁东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共支出车...(本文书还有2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