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碧****(简称碧某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某***********(简称某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1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碧某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罗**系该公司员工。2019年6月27日12时左右,罗**在某区某城项目**号楼安装新风系统pvc管道时被切割机割伤,受伤部位为左手食指,受伤后在重庆长城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手食指外伤后甲床部分缺损,左手食指末节指骨部分骨折缺损。
2019年8月22日,罗**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区人社局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碧某某公司,碧某某公司收到后向某区人社局提交了情况说明、新风安装承揽协议等材料...(本文书还有2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