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2年12月21日15时04分许,孙*驾驶牌号为*******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金山区路西约111米(以下简称:涉案地点)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未佩戴安全头盔,遂将孙*拦停。民警认定孙*实施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经过处罚前告知,当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310116-1712745257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孙*于2022年12月21日15时04分,在涉案地点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处以人民币30元罚款。孙*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上海市...(本文书还有29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