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小******(经**:赵**)为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542元并赔偿损失(自2023年6月25日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本院先以(2023)浙0782民诉前调****号预立案登记。因调解未成,本院立案受理后按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小******(经**: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在超市经营水产品专柜于2...(本文书还有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