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八日作出(2008)普中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以(2008)云高刑终字第16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云高刑执字第347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本文书还有46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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