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宁夏某公*、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某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宁夏某公*承建固原市原州区泰和路、老回中路、二小坡子雨水管道工程,被告因劳务需要,雇佣原告到所承建的工地,具体由负责工地的被告魏*安排原告驾驶挖机开挖管道的活,被告魏*承诺每月支付原告劳务费8000元,原告从2022年8月份干至2022年9月底,活干结束后,二被告承诺会尽快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务费。但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劳务费,二被告至今未付。综上,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魏*辩称:事实及理由属实,但是我不同意支付。...(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