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案涉车辆;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0.8万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用3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将原告名下车牌号为闽a8****的奔驰汽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4639】开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案涉车辆,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甚至拒绝归还案涉车辆。经了解,因被告开车操作不当导致案涉车辆损坏。被告占用案涉车辆期间,原告曾多次向福清市和福州市两处公安机关报警求助解决,但公安机关以属于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处理。原告的案涉车辆一直被被告占用导致无法进行年检,经询问车辆管理所得知案涉车辆必须进行强制报废,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车辆予以报废。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郭*辩称,一、原告陈述与事实不...(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