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甲****(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杭州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余杭分公司)、杭州某乙****(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不成后,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支付268595.9元、违约金57854.22元(自2022年8月16日起暂计至2024年10月17日,自2024年10月18日起的逾期利息以26859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继续计算至付清)、律师费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