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因与被上诉人许**、原审第三人杨**、段**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23)云25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上诉人许**,原审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早在2010年8月18日,上诉人就与原审第三人杨**、段**签订《转让协议》,场卫斌和段**共同将其位于陶*新区××号××楼房屋(即案涉房屋)以18.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上诉人,并在2010年底将案涉房屋交付给上诉人实际居住使用至今。
关于上诉人提交的水电物业费月票据单号问题,因上诉人大部分时间在昆明务工,票据是物业工作人员开单后通过微信发给上诉人,上诉人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费用。上诉人所提交的票据均为真实,票据上有...(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