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王**、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被告王**、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1228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利息(以12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lpr市场利率计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11日为1122.08元);3、判令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告与被告王**就西安市xx社区xxxx家属院旧楼自来水项目达成协议,原告向被告缴纳了该项目保证金4220元,并组织人员在家属院进行排查登记,共计产生人工费8060元。被告对该笔费用已经签字认可,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笔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