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郸城县星*********(以下简称星辉公司)与被告崔**、第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豫1626民初****号民事判决。星辉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南省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豫16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刘**,被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张**,第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崔**于2014年2月26日向刘**借款40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4年5月22日向刘**借款40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4年6月20日向刘**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4年7月29日向刘**借款285万元并出具借条,2...(本文书还有30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