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兴瑞泰**********(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以下简称河北建设公司)、第三人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河北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第三人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泰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河北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21976.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lpr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后瑞泰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主张变更工程款金额为186476.56元(包含硅藻土砖35750元、耐火砖61920元、高温微膨胀可塑料8303.66元、耐火浇注料194269.2元、密封涂料4690元、耐火灰浆2100元、保温灰浆2100元、01拉钩转12750元、02异型砖8208元、03异型砖7344元、保温混凝土11460元、保温面积100000元、波纹外护板22400元、施**27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河北建设公司将德龙钢铁有限公司1*40mw高温超高压中间再热煤气发电工程的锅炉本体砌筑保温工程承包给瑞泰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暂估总价为79万元,施**总价包干,施工用主材费按实际用量结算,付款方式为人员材料设备到场开始施工支付20%,验收合格付至90%,余款质保期满支付;工期为23天具备烘炉条件。后瑞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产生施**和材料费合计877794.86元,现该工程已经实际使用运行,但河北建设公司至今尚欠款项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河北建设公司辩称:瑞泰公司提供的合同并未盖有其公司的印章,甲方签字为高**,瑞泰公司自始至终未与其公司协商承揽涉案工程事宜,更未向其主张支付款项,亦未向其开具发票。涉案工程系其委托高**进行施工,瑞泰公司是否实际参与施工其并不知情。因此,瑞泰公司向其主张工程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本文书还有8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