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暂定38160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在2014年、2015年,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三份。原告通过现金及指定交付的方式向被告合计交付30万元借款并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5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然对借款事实明确认可,但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返还。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法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郝**辩称,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应驳回起诉。原、被告...(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