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凯伦公司应支付原告顺龙公司工程款的数额。
原告顺龙公司主张,土方、基坑等工程款合计为14756136.83元,临时设施等工程按照现场实际为2235051.85元,钢板桩超期计算截止2022年11月30日为2991724.97元,以上合计19982913.65元。2022年4月11日,被告凯伦公司向原告顺龙公司转账支付了800万元,尚结欠11982913.65元。另因被告凯伦公司拒不交接场地,导致现原告顺龙公司派驻一名现场人员看守,每月费用5000元,截止2022年11月30日已产生报酬20000元。
被告凯伦公司主张,对鉴定意见中的14756136.83元没有异议,但是关于钢板桩的租赁费用,应当以施工实际需要使用的期间产生的租赁费用为准。临设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计取,为456228.02元。双方在和解协议中已经明确按照鉴定...(本文书还有2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