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兰**、某某联合*****************(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计258224元。二、本案诉讼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1日20时许,兰**驾驶陕g5****号小型轿车(同载丁某逸),某丙店往小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保台线1096公里400米路段处,与同向前方余**驾驶的农用的手扶拖拉机尾部碰撞,造成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兰**承担全部责任。余**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余**被送往随州市中心某某、武汉大学中南某某住院治疗25天,花医疗费163512元,余**的伤情经随州中意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余**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损伤不构成伤残;2、伤后误工300日,护理120日,营养90日;3、后期需行内固定物取出术及可给予作业疗法,具体费用以医...(本文书还有5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