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信阳市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张*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张*自2010年2月起在某公司上班从事开磨机工作,与某公司就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证人周*,方某和陈*的证言,某公司2010年度各班组员工电话簿、微信群截屏、银行交易(打卡工资)清单、某公司工作服和智能一卡通饭卡等证据,足以证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事实,且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所规定的确立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二)...(本文书还有2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