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起诉称: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821.92元,并支付以56821.9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罚息(截止起诉之日本金、罚息总和暂计75497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3.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襄樊铁路分局)**幢**单元**层左室的房屋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在襄阳市襄州区**...(本文书还有19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