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甘肃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81341.4元;2.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5889元(暂计算至2024年4月16日,2024年4月17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以68134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周*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签订《砂石料供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某某公司供应砂石料,砂子单价每立方118元,石子单价每立方100...(本文书还有2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