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与被告甘井子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已付保险赔偿金41,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3日1时50分,被告东侧外墙临建的简易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周*的辽b×××××车辆烧毁报废,大连市甘井子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点位于被告东侧外墙临建的简易房内冰柜连接的插排附近,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辽b×××××车辆在原告处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根据保险合同进行了理赔,理赔金额41,800元。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关于“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