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因诉被上诉人新乡高新********************(以下简称新乡高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9)豫0782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曹**系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堤乡东台头村村民。2018年3月初,曹**在东台头村西头,位于振中路东侧、宜家花园南侧的涉案土地上开工建房。曹**使用的涉案土地位于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其建房前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3月份,新乡高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向曹**送达了一份限期拆除通知,限其2018年3月19日前自行拆除,但曹**未自行拆除。2018年4月24日,新乡高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对曹**建设的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拆除现状为部分拆除。曹**不服,于2018年5月2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本文书还有3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