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曲**与被告乔**、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乔**、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乔**、牛**偿还曲**的借款本金400000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偿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乔**、牛**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日乔**因购房缺乏资金,向曲**借款300000元;2015年6月30日乔**因家庭做生意缺乏资金,向曲**借款100000元,合计400000元。
此两笔借款均发生在乔**、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
现原告急需用款,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
为此,特向唐河...(本文书还有1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