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粱**、第三人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于2022年3月11日第一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2022年4月1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狄**,被告梁**、第三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支付赵**人工费15,908元及利息2,040.2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年利率3.8%),合计:17,948.2元;2.判令梁**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梁**从许**处承包了库车市塔里木乡羊场社区办公室工程,后梁**找到赵**及其他工人为其施工,赵*...(本文书还有1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