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禚**,男,1953年10月**日生,住高密市注沟生态发展区。系被害人葛*某之夫。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禚**,男,1978年6月**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葛*某之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禚**,女,1979年2月**日生,住高密市注沟生态发展区。系被害人葛*某之女。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禚**、禚**、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2)鲁0785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22年5月11日10时46分许,被告人葛**驾驶鲁g1××**号轻型货车沿高密市注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村北时,与对向葛*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等物品受损,葛*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5月13日,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司法...(本文书还有43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