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某县自然***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7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1.二审维持一审“1992年王*将其居住房屋卖给何海,责任田由村民组重新分配给张建国一户耕种”的事实认定,属于缺乏证据,与实际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在一审庭审后提供的材料程序违法,所提交的吴*社区《关于王*的情况说明》,一审未进行核实。二审对以上一审错误的采信及认定予以维持违法。2.二审维持一审认定的“2013年11月份......被告没有对原告家庭承包的土地进行明确的权属确认,对后续的承包人张建国进行了征收补偿”明显错误。3.二审违反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的原则。对一审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重大程序违法等没有依法纠正。被诉信息公开行为实体及程序均违法,应当撤销重作,对此一、二审判决错误。4.二审未对一审故意超出其诉请范围的审理没有纠正。一审对于本案信息公开无关的涉及王*房屋、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本文书还有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