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汴**(以下简称汴**)、何**因与被上诉人盛诚加工*(以下简称盛诚加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22)粤07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汴**、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无需向盛诚加工*支付模具费用12000元;3.无需向盛诚加工*以91846.18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标准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盛诚加工*对模具费用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汴**没有向盛诚加工*订购模具,盛诚加工*也没有向汴**送模具。从本案中盛诚加工*提交的证据可看出,盛诚加工*提供的订购单以及送货单,均为金属底盘货物的订购单及送货单,这均能证明汴**没有向盛诚加工*订购模具货物,盛诚加工*对模具费用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盛诚加工*对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没有法律依据。汴**与盛诚加工*针对逾期付款如何承担责任没有具体约定。且“采购订单”只约定延期交货处理方式为每迟交一天,扣总价款1%,五天后扣3%,仅对逾期交货承担责任进行约定,并没有对逾期支付货款按“延期交货处理方式为每迟交一天,扣总价款1%,五天后扣3%”进行约定。因此汴**与盛诚加工*对延期支付货款是没有进行具体约定,一审法院判决以91846.18为基数,从2021年9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款项清偿之日起,并没有法律依据。
何**另补充上诉意见如下:1.何**没有收到盛诚加工*的模具、也没有...(本文书还有6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