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陈**与被告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二原告劳务费共计5705元及利息173.02元(173.02元为自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8月29日的利息,以5705元为基数,计算方式为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10日,被告委托二原告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的海南村高架桥和慈溪外语学校进行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双方约定了工程总量、总价款等相关事宜,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完成全部工程任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向二原告支付共计1...(本文书还有1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