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陈*、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陈*,被告平安财险衡阳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和被告2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253939元,被告2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偿付;2.本案受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3.请求撤销案涉的协议书。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4日,被告陈*驾驶的湘d9××**小型普通客车在石鼓区蒸水北路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左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颅脑外伤、左小腿皮肤挫裂伤。原告共支出医疗费45330元。2024年1月8日,原告被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5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治伤医疗费由处理单位凭票据核算,后续治疗费(取内固定)12000元。原告认为,被告二是被告一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二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为253939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答辩称...(本文书还有5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