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诉被告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被告拖欠借款未按时归还,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100561.86元及利息(含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0日利息共5844.48元,从202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合计106406.3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2月29日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90000元...(本文书还有1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