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4483.00元及利息;审理中原告高*放弃利息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原告生产香菇,被告系收购香菇,被告在原告处收购香菇总计货款24483.00元,并说过几天就给,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为由拒不给付。为此特向平泉市人民法院起诉,望**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孙**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文书还有6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