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甲尺业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2)豫14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甲尺业公*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产品侵犯甲尺业公*的专利权,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甲尺业公*所诉称的案涉专利属于现有设计,类似卷尺在市场上早已生产。案涉钢卷尺作为一种常用测量工具,依据其自身的物理特性和实用需要存在大量的通用设计。冯**不存在侵权问题,案涉产品也不应该落入甲尺业公*所诉称的外观专利保护的范围。2.一审判决冯**赔偿甲尺业公*3万元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计算方法。本案在庭审中已经查明,案涉店铺链接只销售给甲尺业公*一把卷尺。冯**的销售数额、获利情况是十分明...(本文书还有3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