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江***************(以下简称江南公司)与重庆新宝*********(以下简称新宝龙长投公司)建设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重庆中铁**********(以下简称中铁国际公司)对本院执行新宝龙长投公司持有的重庆瑞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庭实业公司)100%股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铁国际公司称,请求终止对中铁国际公司实际持有的瑞庭实业公司100%股权的执行,并解除对该股权的查封。事实及理由:1.2017年5月8日,中铁国际公司与新宝龙长投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新宝龙长投公司将持有的瑞庭实业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中铁国际公司,转让对价为2658万元。双方于2017年6月12日办理了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瑞庭实业公司股东变更为中铁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公司联络人员变更为中铁国际公司指定人员。2.股权变更登记至中铁国际公司名下后,在瑞庭实业公司经营过程中,因政策原因,中铁国际公司将瑞庭实业公司100%的股权委托新宝龙长投公司代持,于2017年7月4日将股权变更至代持方新宝龙长投公司名下,但庭瑞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经理、公...(本文书还有47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