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某某小镇(无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余**、董**、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张**、被告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余**、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退还押金及广告制作费合计人民币45000元;2.判令某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算利息);3.判令董**、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某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文书还有1595字未显示)